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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剑桥外语学校人事管理规定(试行)
□ 总 则
第一条 目的:为使学校员工有章可循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范围:
(一)本校员工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
(二)本规定所称员工,系指本学校聘用的男女职员。
□ 聘 用
第三条 本校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增员时,应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,经校长或分校负责人核准后,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招聘选拔。
第四条 聘用程序:新聘人员经过人力资源部初试合格后,由用人部门主管或分校面试主管复试认定,各分校合格人员(教学老师)最后由总校长通过网络视频确定。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试岗、试用手续;原则上员工无薪试岗3—7天,合格者进入1-2个月的有薪试用期,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,具体情况由部门主管掌握;试用合格者根据岗位要求与学校签1—2年的聘用合同。
第五条 试岗人员如有品行不良、业绩欠佳或违反人事规章者,可随时予以解聘。
第六条 试岗人员报到时,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下列资料:
(一)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二)近期免冠照片三张。
(三)学历证书复印件.
(四)家庭住址、现在具体居住地点和联系电话;
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聘用:
(一)被剥夺公民权及通缉在案者。
(二)宣告破产尚未撤销者。
(三)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(四)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。
(五)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。
(六)品性恶劣,经公、私营单位开除者。
(七)体格检查经本学校认定不适合者。
(八)未满18岁者。
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,不得做其他临时性、短期性、季节性的兼职工作。
□ 义 务
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:
(一)要以身作责,尽职尽责,服从领导,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。
(二)不得参与经营和本学校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。
(三)不断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和业务技能的提高,逐渐达到本部门和本岗位的目标要求。
(四)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,不得利用岗位和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舞弊,损公肥私及以学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。
(五)员工在工作期间,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场所接待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,如确须会客时,应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在指定地点、时间内完成。
(六)不得携带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。
(七)不得私自携带公物(包括教学技术资料及物品)出校。
(八)工作时间中不准离开岗位,临时性事宜要向主管或部门负责人请假后离开。
(九)员工要保持办公场所及宿舍的卫生清洁。
(十)员工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秩序,工作中不得怠慢拖延或推诿扯皮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(十一)各级主管及负责人以身作则、率先垂范,与员工一道圆满地完成部门工作任务。
(十二) 按规定时间上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
第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、早退或旷工等情况,依下列规定处理:
(一) 迟到、早退
1. 工作时间开始后10分钟以内到岗者为迟到。每迟到一次扣工资五元。
2. 工作时间终了前1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。每早退一次扣工资五元。
3. 超过10分钟到岗者,应办理请假手续,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须由主管证明。
4. 无故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,因公外出或请假者由主管证明。
(二)旷工
1.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以旷工论,每矿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倍。
2. 委托或代人点名者,一经查明属实,双方均以旷工论处。
3.连续旷工2日或全月累计旷工3日者,予以解聘。
□ 待 遇
员工待遇包括工资底薪、奖金、津贴;
第十三条 员工薪资原则上翌月15日发放;新进人员自进入试用期之日起薪;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,并按日计算;员工培训金自离职半年后分次返还。
□ 休息日
第十四条 员工每周星期一为休息日,享受国家法定假日。
□ 休 假(见财务拟定细则)
□ 奖 惩
凡被奖励或惩罚者,其文书一律装入个人档案。
第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:
(一)嘉奖:每次加发3天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。
(二)记功:每次加发10天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。
(三)大功: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。
(四)奖金: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嘉奖:
(一)品行端正,工作努力,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。
(二)拾物不昧(价值300元以上)者。
(三)有显著的善行佳话,足为学校争得荣誉者。
(四)工作中有突出业绩者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予以记功:
(一)对教学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并采纳施行,取得明显成效者。
(二)节约成本或资源利用,富有成效者。
(三)遇有灾难或突发事件,勇于负责,处置得宜者。
(四)检举违规或损害学校利益者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予以记大功:
(一)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,奋不顾身,不避危难,为学校减少重大损失者。
(二)维护员工安全,冒险执行任务,确有功绩者。
(三)有其他重大功绩者。
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予以奖金或奖励:
(一)研究发明成果使学校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业绩突出者。
(二)对学校有特殊贡献,足为全校同仁表率者。
(三)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。
(四)在学校工作满5年,考绩优秀,员工普遍赞许者。
第二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四种:
(一)警告:每次减发3天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。
(二)记过:每次减发10天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。
(三)大过: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,并与年终奖金一并减发。
(四)开除:予以解聘。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警告:
(一)未经许可,擅自在学校内推销物品者。
(二)上班时间办理私事,在员工中有影响者。
(三)因个人过失给工作造成损失,情节轻微者。
(四)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,情节轻微者。
(五)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者。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记过:
(一)对上级指示未能如期完成,造成严重影响者。
(二)在工作场所违反学校制度而不听劝告者。
(三)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、伪证,制造事端者。
(四)因疏忽大意导致设备、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。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记大过:
(一)擅离职守,致使学校蒙受重大损失者。
(二)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蓄意滋事,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。
(三)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。
(四)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,使学校蒙受重大损失者。
(五)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,屡劝不改者。
(六)一个月内旷工达2日者。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予以开除:
(一)对同事或主管暴力威胁、恐吓、妨害学校秩序者。
(二)在学校、宿舍参与赌博者。
(三)偷窃或侵占他人或学校财物经查事实者。
(四)故意损毁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。
(五)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学校同类业务者。
(六)在学校工作期间,受刑事处分者。
(七)一年中记大过2次者。
(八)无故连续旷工2日或全月累计旷工3日者。
(九)煽动员工罢课者。
(十)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。
(十一)传播不利于学校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。
(十二)伪造或盗用学校印信者。
(十三)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、危险品入校闹事者。
(十四)泄漏学校机密致使学校蒙受重大损害者。
(十五)利用学校名誉在外招摇撞骗,导致学校名誉受损害者。
(十六)参加非法组织者。
□ 考 核
(一)试岗考核:由部门主管实施考核,合格者进入试用期。
(二)试用考核:由试用部门主管与其签定试用合同并负责考核,期满考核合格者报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,正式聘用,并签定劳动合同。
(三)平时考核:
1.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就其品行、学识、责任心、能力、工作效率、勤惰等进行考核,凡有明显功过者,应随时报请奖惩。
2. 各部门要随时把员工的考核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归档。
(四)年终考核:由考核小组配合部门考核、评估。
□培 训
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员工整体素质及具体缺陷,适时举办岗位培训,被指定参训员工,非有特殊原因,不得拒绝参加。
第二十六条 员工培训分为:
(一) 岗前培训:新进人员要实施岗前训练,由各部门或分校部门与人力资源统筹安排,内容为:
1. 学校简介及人事规章的讲解。
2.工作性质、范围、职能、流程、要求的说明。
3. 相关的实践活动。
(二)在职培训: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、相互砥砺;各级主管尤应因才施教,以求精进。
(三)专业培训:视教学或业务需要,按照岗位标准专题演练,在计划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效果。
□ 迁 调
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于业务需要,可随时调动员工岗位或工作地点,被调员工应予配合。
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的个性、学识、能力,调配适当工作,务使人尽其才,才尽其用。
第二十九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,部门主管应于5日内,一般员工应于3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,前往新部门报到。
□ 福 利
第三十条 员工在本学校连续工作满2年者,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。
第三十一条 在相关的民俗年节,学校根据实际发放员工福利。
第三十二条 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,年终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。
□ 安全与卫生
1、 学校各部门应随时保持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,以维护员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。
2、员工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学校有关安全规定,保护学校、员工个人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。
大剑桥外语学校人力资源中心
2005年4月20日 |